喜报!环境工程研究院荣获“青年突击队”称号

近日,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集团团委决定授予集团下属团支部16个集体“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青年突击队”称号。我公司环境工程研究院荣誉

陕西矿业开发工贸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陕西矿业开发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10

陕西矿业开发工贸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法治阳光国企”建设,根据《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国资发〔2018〕264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矿业开发工贸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获得和拥有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二)真实准确原则。公司公开的信息应当内容真实、数据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开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适度、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四)责任追究原则。各职能部门,权属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因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在党政工作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如下:

(一)公司党政工作部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归档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权属企业负责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三)公司法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法律风险评估,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四)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撑。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公司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以门户网站为主,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微信、报刊等其他形式为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临时公开的重大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内容编制。公司各部门是确定信息内容是否公开的主体,按照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完成相关信息内容的拟定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内容审批与公开。公司各部门编制完成相关信息内容后,送公司法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办公室将审查通过的信息内容提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协调信息发布载体部门对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内容归档。信息发布后,随信息正式文本以及相关资料,交公司党政工作部分类进行整理、编码、归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之间的关系,重视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条例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不断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等新媒体的建设,开阔公开信息载体,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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